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0〕85号、武财社〔2010〕48号)
日期:2013-12-30 浏览 183

各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财政分局,区有关单位:

根据《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武政发[2010]138号)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01123

 

 

 

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武政发[2010]1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建设,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技能,拓宽创业视野,积累创业经验,促其成功创业。现就我区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创业实训基地认定条件

创业实训基地在我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提出实训基地认定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业主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创业实训基地由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业主自愿申请;

(二)有相应的实训场地和指导老师。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有不少于2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指导老师;个体业主应是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成功创业人员;

(三)稳定经营2年以上,并具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四)各类具备创业实训(含模拟实训)设施的公共实训机构。

二、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或业主持下列材料向注册地的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

(一)《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表》(附件);

(二)法人单位证明材料。企业或业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实训具备的场地、师资等证明材料;

(四)创业实训计划和具体流程说明书。

经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联合认定,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业主,授予“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实训基地”牌子。

三、创业实训基地实训对象

实训对象应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经“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拟在本区创业的学员。实训期限一般为13个月。符合条件的学员须携带户口簿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向户口所在地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根据实训岗位和报名情况,审定参加实训人员名单,发放《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实训通知书》(附件)。

四、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对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实训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时在实训结束后,根据实训时间和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实训补贴和每人每月35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五、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

(一)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创业实训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填报《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实训基地建立情况汇总表》(附件),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对实训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实训基地、实训学员等各方在开展实训活动前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

(二)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创业实训基地的建立、补贴享受等提供有效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实训基地负责为实训学员提供实训岗位和相应实训条件,安排指导教师,落实实训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与实训学员的实训关系。

(四)实训基地应为实训学员投保相关意外伤害保险,由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在实训学员上岗时,统一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五)实训结束后,实训基地根据学员的实际表现,出具格式统一的《实训创业能力评估表》。实训学员可根据实训基地带教情况,填写《实训基地评估表》,作为对实训基地的年度考核评估依据。对于年度考核评估后不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取消其资格。

(六)实训学员应按照创业实训计划要求,认真完成岗位实训任务,服从实训基地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结束实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