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0〕84号、武财社〔2010〕47号)
日期:2013-12-30 浏览 222

各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财政分局,区有关单位:

根据《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武政发[2010]138号)、《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常人社发(L[2010]93号)精神,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01123

 

 

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根据《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武政发[2010]138号)、《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常人社发(L[2010]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管理服务的实体。基地应安排具有本区户籍且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并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地方的产业结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要加强对新创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重点培育和支持市场型、楼宇型、门面型、加工型和田园型等5种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能提供摊位20家以上,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孵化基地。主要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入驻机构10家以上,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主要用于代理、经销、广告、生产等创业项目。

(三)门面型孵化基地。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五)田园型孵化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主要发展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花卉观赏、茶叶采摘、垂钓娱乐、水上休闲、果蔬品尝等生态型农业建设,能够吸纳创业就业人员50人以上。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创业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四)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级扶持资金,享受省、市、区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六)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孵化基地经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申报。

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表一);

2、创业孵化基地的简介、房产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项目计划书、服务项目、优惠政策等;

4、基地与入驻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

5、入驻机构的用工花名册。

(二)审核。由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授予“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第六条经评估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按规定享受一次性3-5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限额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第七条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武进区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复查,2年后进行再认定。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常州市武进区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