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0〕86号、武财社〔2010〕49号)
日期:2013-12-30 浏览 214

各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财政分局,区有关单位:

根据《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武政发〔2010138号)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武进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01123

 

 

常州市武进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根据《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武政发〔2010138号)和《常州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常人社发(L[2010]96)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武进区新创办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并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的创业人员(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二、具体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奖励:

(一)具有本区户籍,经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自主创业;

(二)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自201011起自主创业(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内,吸纳1名及1名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双零”家庭成员、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奖励标准

按每吸纳本区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的标准,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办理程序

(一)自主创业人员对照上述条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武进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均为三份,原件备查):

1、所创办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主创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员的工资明细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实申请者身份,对其投资金额、经营场地、经营形式、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等进行考察认定,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三)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至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自主创业者本人。

五、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1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