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区自主创业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65号)
日期:2013-12-30 浏览 141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鼓励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号)的规定,制定了《常州市区自主创业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区自主创业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区自主创业大中专技职校

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号)的规定,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享受社保补贴对象

常州市区户籍,自200911起毕业2年内,参加人社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在市区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第二条享受社保补贴标准、期限

1.补贴标准参照实现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2.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条社保补贴申办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申报时需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毕业证书,其他手续参照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操作。

第四条申报审批截止期限暂定为20111231

第五条金坛、溧阳两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