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扩大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号)精神,结合近年来青年见习活动的成功实践,经研究,决定开展创业见习活动,认定一批创业见习基地,并适度调整现行青年见习认定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见习对象、见习单位范围
创业见习对象为具有常州市区(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下同)户籍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残疾证》、《复员转业证》等有效证件,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
见习单位包括为常州市区各类企业。
二、创业见习补贴标准
创业见习补贴经费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发放。符合规定条件的见习学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见习补贴。
(1)创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创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在见习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但每期每人最多不超过200元。
(3)创业见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主要用于创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支出,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三、创业见习补贴的申报审批程序
凡吸纳5名以上创业人员见习,与见习对象签订合法见习协议的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创业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可享受创业见习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划拨至见习单位,由见习单位按规定项目列支。
四、适度调整青年见习基地认定办法
为更好地促进青年创业,推动就业与创业相结合,对现行青年见习基地认定办法作适度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1.新申报单位必须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方可申报市级青年见习基地,已被认定为市级青年见习基地但见习岗位少于10个的,自接到相关认定部门整改通知1个月内整改到位,否则将取消其见习基地的资格。
2.企业性质单位申报认定青年见习基地,若同时具备(1)安排符合免费创业培训条件的见习人员(指毕业后尚不满2年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2)见习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两款条件,可同时申报认定常州市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培训的青年见习人员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经认定为市创业见习基地后,吸纳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见习的,可享受创业见习补贴。
3.已经认定的“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的见习岗位工种及岗位数量如需变动,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备案。
被同时认定为创业见习基地的相关见习补贴申报程序按现行程序执行。同一见习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其它事项仍按照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共青团常州市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常劳社就﹝2009﹞12号)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坛市、溧阳市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常州市创业见习补助申请表(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