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人社科、财政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武进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2012年—2014年)》(武政办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确保我区高技能人才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武进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2012年—2014年)》(武政办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确保我区高技能人才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全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办法。
一、办班申报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培训机构和企业组织办班前,应向所在地镇人社科申报材料,镇人社科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社保科审核,经批准后开展培训、评价和鉴定工作。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的单位,填报《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申请表》(附件1)和《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员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学员的户籍证明或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等证明材料。
2、组织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单位,填报《武进区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申请表》(附件2)、《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员花名册》(附件3)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申报材料》(附件4),并提供学员的户籍证明或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等证明材料。
二、考核发证
(一)考核
1、培训机构(企业)应按照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的工作计划按时组织应知、应会考核。
2、具体考核工作由区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鉴定
1、培训机构(企业)应在培训开班前一周内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
(3)开展社会化鉴定的填报《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5)。
2、培训机构(企业)应在鉴定结束后一周内向鉴定机构申请办证。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社会化鉴定的填报《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汇总表》(附件6);
(2)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填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合格人员名册》(附件7)。
(三)发证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发放至相关的培训机构或企业。
三、资金申报
(一)社会化培训奖补资金
凡符合申报奖补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申报表》(附件8);
2、《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员签到花名册》(附件9);
3、《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员点名表》(附件10);
4、《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复印件。
(二)企业人才评价奖补资金
凡符合申报奖补资金的培训机构(企业),应及时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申报表》(附件8);
2、《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员签到花名册》(附件9);
3、《武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员点名表》(附件10);
4、《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复印件。
(三)人才输送奖励资金
凡符合申报输送奖励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进区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输送奖励申请表》(附件11);
2、《武进区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输送奖励汇总表》(附件12);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
(四)人才引进奖励资金
凡符合引进奖励条件的,按《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11〕13号)规定进行申报。
四、资金核拨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末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2、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批同意后,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其他
1、各镇(街道)人社科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2、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检查。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