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常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常劳社[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招工登记备案
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求职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合同书;
(3)《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附件1);
(4)《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附件2);
(5)其他材料。
2、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应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填写《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附件3),同时须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原始材料。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3、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申报就业登记,填写《常州市武进区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4),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登记时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本区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记载并加盖印章后交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就业失业登记证》交由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代为保管;劳动者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存。
5、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增员手续。
三、退工登记备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于15日内凭《常州市武进区职工退工退保单》(附件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同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手续,并提供以下退工备案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
(2)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
(3)劳动者档案;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常州市武进区失业职工登记表》(附件6);
(6)《常州市武进区职工退工退保单》;
(7)其他材料。
2、用人单位一次性退工在20人以上或者退工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手续。除以上(1)至(5)规定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用人单位退工退保人员情况报告表》(附件7);
(2)《常州市武进区用人单位退工人员情况表》(附件8)。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将以上退工备案材料交给劳动者,并及时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事项。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
1、申领对象: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2、申领时间: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及时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迟登记一个月,相应扣除失业保险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人员登记申领次月开始计算。
3、申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
(2)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
(3)劳动者档案/劳动合同书;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5)《常州市武进区失业职工登记表》。
五、档案管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档案按照《常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移交区劳动就业管理处保管。
2、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当于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及时办理职工档案的调档手续。
3、被录用员工档案办理托管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凭《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用人单位调档介绍信、提档人居民身份证和被录用员工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到档案托管单位提取录用员工的个人档案。
4、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或者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区劳动就业管理处保管。
六、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劳动者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