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通知
日期:2013-12-27 浏览 208

武人社〔201034

 

各科室、事业单位,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武进实际,现就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不能在不同的单位参加不同的社会保险;也不能在不同的单位重复参加相同的社会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得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二、各类企业职工: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实现五险合一。特殊人员参加单险种的(如工伤保险)按国家//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农村居民(包括非职工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

四、目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现武进劳动就业管理处和武进人力资源市场)档案托管人员,必须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选择只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而暂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4050人员:是指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乡居民,就业难度大,目前处于无固定工作状态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是指持有区民政局核发的有效《常州市武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

(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五)、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

(六)、被征地农民:目前无固定就业岗位、无固定收入的。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失业登记一年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

(八)、其它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以上(一)、(二)、(六)、(七)、(八)条需要由本人现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审核;(三)、(四)、(五)条凭相关证明。

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短、年龄又偏大的自由职业者(已缴费年限加上目前至退休年限达不到15年),本人要求参加新农保的,允许参加新农保(今年内可以前补)。上述对象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自2011年开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原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予以封存,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一次性享受待遇;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根据政策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一)、行政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及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

(二)、垂直(条线)管理单位人员;

(三)、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遗属、配偶;

(四)、经过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五)、其它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本通知自七月一日起执行,今年下半年作为过渡期,明年11日起全面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