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人社科、财政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确保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实现“开发技能,培养人才、促进就业、保障稳定”的总体目标,我区将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为对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分类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四类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岗位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对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经人社等部门认可的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条件的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岗位技能培训。
3、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4、创业培训。对具有本区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二)培训补贴原则和标准
1、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文件,由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后执行。
3、符合《常州市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实施细则》(常人社发〔2011〕198号、常财农〔2011〕137号)规定的人员,其培训补贴标准按该文件执行。
4、创业培训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开展“城乡百千万创业工程”活动的意见》(常劳社就〔2008〕3号)执行。
(三)培训机构管理
1、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制度。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武人社〔2011〕53号)执行。
2、实施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区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
3、实施培训机构公示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共同认定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和培训专业(工种)等向社会公示。
4、实施定点培训机构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取消其定点职业技能培训资格:
(1)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按规定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
(2)连续两年技能培训合格率低于90%;
(3)连续两年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
(4)连续两年创业培训学员结业后创业成功率低于40%
(5)连续两年技能培训合格后再就业率低于60%;
(6)同一年度内有二期培训班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7)培训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
(8)其他严重违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
(四)、培训操作流程
1、培训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必须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到定点培训机构(单位)报名登记,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
2、办班审批。培训机构(单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提前10个工作日填报《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和《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表》等材料,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每期技能培训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60人,创业培训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30人。
3、培训考试。培训结束后,由区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对学员进行应知/应会考试、考核。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考题从考试题库中抽取,监考记录由区就业服务中心监考人员负责填写。
4、考核发证。经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培训机构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等相应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培训补贴。逾期不申报的,取消其当期培训补贴并不予受理以后的办班申请。
(二)、申报资料
1、培训机构(单位)申请培训补贴时必须提供培训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
(2)《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电子表格);
(3)《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签到花名册》;
(4)《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点名表》;
(5)《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监考记录表》;
(6)应知、应会考核试卷和培训班照片;
2、企业申请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还应提供《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三)资金审核
1、区就业服务中心在每季末的1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将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方式,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2、实行职业技能培训督导评估制度,发现下列情况的,将被严肃处理:
(1)定点培训机构(单位)申报工种、申报材料、申报程序、教学活动等不符合规定要求,一律不予资金补贴。
(2)定点培训机构(单位)在办班期间,在同期培训班期间,抽查时发现一次未能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核减本期的培训班50%的资金补贴;抽查时发现二次未能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本期培训班一律不予资金补贴。
(3)定点培训机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培训班材料的,不得申报下期培训班开班申报材料。
(四)资金核拨
1、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创业成功率不足40%的,按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3、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适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进一步加大基础管理工作力度,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1、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受理、审核、补贴、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要定期进行信息核查,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有效性。
2、区就业服务中心要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金保系统,及时比对参培人员信息,杜绝重复培训及重复补贴现象。
3、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4、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完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经办窗口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5、区财政、人社等部门将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我区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0一二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