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17-12-13 浏览 354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21)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初次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在常州范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常州范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证》的人员。

.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

.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区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9.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再次认定

残疾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在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再次认定后,仅被公益性岗位招录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其中残疾人员可在前轮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委)人社服务机构初审,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复审,区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办法。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人社服务机构申报并填写《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证》;

.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应提供家庭成员所持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

.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应提供《帮扶手册》。

(二)社区(村委)初审。社区(村委)人社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上门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三)乡镇复审。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张榜公示48小时无异议后,在《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区就业服务中心认定。

(四)区人社部门认定。区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过武进人力资源网公示无疑义后,在《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由。

(五)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请人所持《就业创业证》相应栏内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标注。

(六)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建立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退出标记,具体原因在相关台帐和数据库中应予以注明:

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且不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3.所属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户籍迁出本区或死亡注销的;

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符合第1类退出原因的,由系统直接对其进行退出标记;符合其他几种退出原因的,由社区(村)人社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持《就业创业证》前来办理退出手续。对经公示30天后,仍不到社区(村)人社服务机构办理手续的人员,社区(村)应将其作为退出人员,按月上报名单,经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复审后报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作退出标记。

四、加强动态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基础工作。

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自行申报制度。

2.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结合全年再就业援助目标任务,制订总体援助计划。

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个人台帐,定期对本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并做好就业服务记录。

   (二)强化跟踪服务,实施精准援助。

1.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要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广泛开展“送岗位、送政策”活动,多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要发挥自身优势,按季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走访调查,及时了解其就业状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台帐,及时上报相关援助报表。要充分发挥人社基层平台功能,精准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已实现再就业的,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就业情况;对未就业的,要制订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及时提供政策宣传、岗位推荐、组织培训等服务。对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援助,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2.切实强化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继续实行“一户一表一卡一册一档”制度,确保动态为零。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认定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应立即撤销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强化数据运用,优化办事流程。充分利用人社、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对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参保、就业等信息进行比对,动态跟踪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适时优化办事流程。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由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