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不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业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41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0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常人社发〔2013〕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武进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单位。
二、认定条件
1、有发展规划以及一定规模、可自主支配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场地,基础设施完善。具体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⑴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⑵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⑶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⑷厂区型大学生创业园。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⑸田园型大学生创业园。面积不少于2000亩;
⑹其他符合场地设施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
2、能提供创业所需的管理服务和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3、有相对集中的产、学、研一体化配套设施,并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共享。
4、有多元配套服务,通过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服务,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培(实)训、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法律援助等“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5、有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入园实体的经济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及产业化程度、技术开发能力、园区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创业实体入驻和退出机制。
6、有相应政策扶持,对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入驻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为其免费提供15-5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开业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带动就业奖励等优惠政策。
7、有一定孵化规模,入驻实体不少于20个,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30%以上,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合法经营、用工规范。
三、认定程序
按照申报、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组织本区域内有意向单位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中专院校创建的创业园区由院校直接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⑵大学生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⑶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⑷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⑸《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审核。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评估。区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4、公示。对拟认定为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的,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5、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区级大学生创业园,并统一授牌。
6、对符合市、省级大学生创业园申报条件的,优先向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市、省级大学生创业园。
四、考核管理与专项扶持
1、考核管理:区人社和财政部门每年将对区大学生创业园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区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符合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武进区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⑴大学生创业园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园区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⑵大学生创业园被园区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⑶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2、专项扶持:经认定的区大学生创业园,区财政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其中规模较大、产业布局较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有相当社会认可度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
⑴被认定为区大学生创业园,当年发放扶持资金的70%;
⑵第二年考核合格的,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
⑶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不达标的,停发剩余的扶持资金。
3、大学生创业园享受的创业租金补贴,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武人社〔2015〕38 号)执行。
4、大学生创业园的区级扶持资金与上级各项扶持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2、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