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2017]85号区人社局关于关于印发《武进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2-13 浏览 704



武进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

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方法》(苏劳社就管〔200237号)有关规定,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事务代理是指经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委托,代办有关劳动事务的一种管理与服务方式。

第三条  代理机构包括武进区就业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第四条  劳动事务代理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户籍以及其他符合劳动事务代理条件并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就近、便捷的原则至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劳动事务代理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劳动事务代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劳动事务代理关系由灵活就业人员向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原始材料。

第九条  委托劳动事务代理的各项业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劳动事务代理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二)劳动事务代理档案的接收与转出;

(三)社会保险的参保、停保、险种变更、基数修改;

(四)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五) 其他与劳动事务代理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新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存款,由银行进行按月、捆绑式同步扣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凭银行出具的缴费清单,至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换取《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至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缴费:

(一) 代理期间缴费中断,符合补缴规定的;

(二) 失业期间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手续后符合补缴规定的;

(三) 办理退休时,需补缴医保缴费不足年限的;

(四) 其他符合社会保险补缴条件的。

第十六条  需终止劳动事务代理关系或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主动向代理机构提出相关申请,未及时提出并由此引发的社会保险缴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等争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动事务代理期间,如遇社会保险、代理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