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计分表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分值 |
基 础 分
| 文化 程度 | 小学 | 5 |
初中 | 10 | ||
高中 | 15 | ||
大专 | 20 | ||
本科 | 40 | ||
硕士 | 60 | ||
博士及以上 | 80 | ||
职业 资格 |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 10 | |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 30 | ||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 50 | ||
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 70 | ||
专业技术资格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员级) | 30 |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助理级) | 50 | ||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 | 70 | ||
参加社会保险情 况 | 在本区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 | 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加1分 | |
房产 情况 | 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建筑面积在50㎡以下且居住的 | 30 | |
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建筑面积超过50㎡(含50㎡)且居住的 | 50 | ||
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建筑面积在50㎡以上的 | 每超过10㎡加2分,总分限80分 | ||
办理暂住登记年限 | 在本区办理暂住登记的 | 每满1年加3分,总分不限 | |
计划 生育 | 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须出具村、镇、县〈市、区〉三级证明并经流入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通过) | 积80分;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没有提供计生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
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育龄妇女的,到达本区后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现居住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的 | 每满一年积2分,限10分 | ||
疾病预防控制 | 申请人子女按规定接受11种疫苗23针次的 | 每一针次积0.5分,最高限10分 | |
申请人子女按规定接种流感、水痘、麻风腮疫苗和其它第二类疫苗的 | 每接种一种积1分,接种其它第二类疫苗的,每接种一种积0.5分,最高限5分 | ||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现居住地卫生院(医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 | 每人加3分 | ||
基础 教育 |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我区注册幼儿园或简易托幼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 | 每满一年积5分,最高限15分 | |
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我区小学连续就读的 | 每满一年积5分,最高限30分。 | ||
附 加 分 | 紧缺急需人才 | 符合该年度本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条件的 | 积80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
申请人2016年度在公布的区88家培育企业工作并参加我区社保的 | 满1年积3分,总分不限 | ||
在2016年度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并参加我区社保的 | 每满1年积2分,总分不限 | ||
投资 纳税
| 近三年投资注册在本区税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体,按投资比例计算累计税款的 | 每满1万元的积1分,最高100分 | |
近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进本区国库的 | 税款每满500元加1分,限100分 | ||
社会 贡献 | 近三年申请人获得区以上志愿优秀或十佳个人的 | 区、市、省分别积5分、10分、15分 | |
近三年申请人有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的 | 区级积20分、市级积30分、省级积50分、国家积100分 | ||
近三年申请人有好人好事受到表彰的 | 区级积10分、市级积20分、省级积30分、国家积50分 | ||
近三年申请人获得区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 区、市、省分别积10分、20分、30分 | ||
近三年申请人在本区无偿献血或者机采血小板的 | 每200毫升全血或者每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积3分 | ||
近三年申请人在本区红十字会义务捐款的 | 达500元以上积2分、1000元以上积3分、2000元以上积5分 | ||
扣 减 分 |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扣100分 | |
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 扣100分 | ||
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20分 | ||
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 首次被查获的扣20分,第二次被查获的扣40分,第三次被查获的扣60分,四次(含)以上的扣100分 | ||
本年度在本区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行为等各种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10分 | ||
本年度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2分 |
相关说明:以上所指本年度指:申请入学的上年度6月22日至本年度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