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原戚墅堰区零售药店为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通知(武人社〔2015〕80号)
日期:2015-08-05 浏览 79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常委〔201595号)和《关于做好武进区2014年度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互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201484号)文件精神,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现就确认区划调整后原戚墅堰区零售药店为武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截止2015630日止,已获得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零售药店:

1、同一平面上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120平方米以上;不同平面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180平方米以上,其中同一平面主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2、有限公司、个体店及没有远程审方室的连锁店需配有1名以上的执业(中)药师;有远程审方室的连锁店,按药监局相关规定执行;执业(中)药师要注册在本店(本公司);

3、至少有3名职工在本单位参保(含协保);

4、承诺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准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201586日—819日。

2、申报方式:

1)在武进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可凭本单位的CA证书,登录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自助服务大厅(http://61.177.73.100:7012/wjwsbs/)进行网上申报,根据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电子资料。

2)在常州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可与武进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联系(联系电话86310970)获取网上办事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登陆上述网址进行网上申报。

3、申报结果查询:已提交网上申请的零售药店,在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结果查询。

(二)书面审查

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申报材料如实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

3)申请书(见附件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

6)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以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全部从业人员花名册(格式见附件4);

8)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武进区参保的在职人员通过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打印;在常州市参保的在职人员需提供当地参保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协保人员提供相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申报互通前12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5);

10)经营期间如有过单位名称、法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变更的,需按要求填写零售药店变更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并提供与变更相关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1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凡材料中涉及原件的用以校验,其他材料的填写、打印或复印,统一使用A4纸,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并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书面审查材料在现场核查时提交。申请单位应如实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查实后,按不符合定点条件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现场核查

通过网上申报审核的单位,由区人社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具体时间根据报名单位数另行确定,现场核查的同时,申报单位需提供装订成册的书面审查材料。

(四)名单公示

区人社局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准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通过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确定资格

经公示无异议,区人社局发文确定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予以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到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505室领取定点资格证书。

(六)签订协议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相关药店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组织对相关药店的系统进行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四、监督

为保证本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互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区人社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各零售药店应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社局反映,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6310970(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监督电话:86310203(区人社局监察室)

相关解释说明:

1、本店:指个体零售药店或者有限公司具体分支机构。

2.本单位:个体零售药店或者有限公司。

3.条件中第2款“执业(中)药师要注册在本店(本公司)”,是指执业(中)药师须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和参保,协保和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条件中第3款“至少有3名职工在本单位参保”,是指在本单位参保的在职人员人数和协保人员人数,协保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是指店堂内药品摆放的面积,不含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摆放的面积。

6.本通知要求提供的书面审查材料中涉及到的时段:“申报互通前12个月”是指“201485日至201586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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