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2015]66号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日期:2015-07-16 浏览 1062

各相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78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79日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251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80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区的城乡居保业务由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服务所)具体经办,村委(社区)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理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委(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协理员将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自动对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复核、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和已享受统战部发放的起义投诚、特赦人员生活费;按武政发〔2007124号文件规定已享受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及经其他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的款项等各项社会保障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由系统对参保信息进行最终确认。

协理员将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人社服务所复核。人社服务所打印发放《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每月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提供给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开具银行卡(银行存折),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城乡居民本人也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人社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人社服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时,由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中心申请变更。

个人因结婚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到区内其它村委(社区)而发生参保单位变更时,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向转出地人社服务所提出参保单位变更申请。转出地人社服务所办理转出确认手续后打印“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通知单”,转入地人社服务所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并在《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中记录参保单位变更情况。

第五条 城乡居保设置多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及相应的财政补贴在不同的缴费年度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缴费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城乡居保的缴费年度为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标准选定后不能调整。参保缴费人员应在每年625日前及时到户籍所在村委(社区)选择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当年度未选择变更缴费标准的,原则上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标准进行扣款。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月享受区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4类残疾人员中的1-2级人员)不可以选择缴费标准,个人无需缴费,提供《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低保证或残疾证原件给人社服务所,初审合格后上报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复核后免缴保险费,按本年度最低缴费标准逐月记入个人账户。因种种原因导致已经实际缴纳保险费的,由本人提供《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低保证或残疾证原件,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费审批表”,人社服务所初审后代办退费手续,由社保中心复核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协理员通知需选择缴费标准的人员在每年625日前填写缴费标准变更申请,协理员每年625日前在武进区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维护本村委(社区)人员已选择的缴费标准信息。

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代缴的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在每年610日和1210日前,凭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的银行卡(银行存折)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便民通”服务点分别缴存上、下半年度个人应缴保险费;社保中心按月向银行发送扣收保险费信息,委托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代扣代缴保险费。

在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前未按规定及时缴清本年度全部应缴保险费的,不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补缴保险费的人员应及时填写城乡居保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到人社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经人社服务所初审、社保中心复核通过后,由社保中心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补缴保险费信息,委托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代扣代缴;申请延长缴费的,应由本人提出城乡居保延长缴费、延迟退休申请,村委(社区)、人社服务所分别初审、盖章确认后上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为复核通过的人员生成延长缴费、延迟退休信息。

参保缴费人员的军龄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由本人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县级以上人武部门的证明材料到人社服务所办理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手续,人社服务所初审后将证明材料上报社保中心确认。军龄视同缴费本金及利息不得退还本人或继承;在转出城乡居保关系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不转移,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认定。

第六条 社保中心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地方财政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以及对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代缴的保险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保险关系信息等。

个人缴费到账后应及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第七条 参保缴费人员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执行。

参保缴费人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由本人携带《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寸近照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粘帖在养老金申领表上),退伍人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县级以上人武部门的证明材料,城乡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的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村委(社区)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村委或社区盖章),由村委(社区)在每月25日前到人社服务所或社保中心办理养老金申领、审批手续。

人社服务所或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资格初审后打印“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审批表”,经复核后,核定养老金标准,发放《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

养老金申领手续办结后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超期办理养老金申领、审批手续的,从政策规定的养老金启领年月的次月起补发养老金;申请城乡居保延长缴费、延迟退休的,缴费满180个月的当月即可办理城乡居保养老金申领、审批手续,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

每月应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中心在15日前委托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的银行卡(银行存折)上。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80号)实施后,未参保缴费人员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即不再新增未参保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但该通知施行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仍可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201267号)规定的申领、审核、公示、审批、发放程序,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自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协理员应于每月25日前向人社服务所上报本地死亡人员名单,人社服务所请当地公安派出所协查、复核后上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从次月起停发死亡人员的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户籍迁出本统筹区、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本人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保关系。

参保缴费人员因上述各种原因终止城乡居保关系的,区、镇财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代缴的保险费、政府对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可以转移、退还本人或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保险关系的办理规定: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村委(社区)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村委或社区盖章),在每月25日前到人社服务所办理减少手续;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到村委(社区)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村委或社区盖章),由村委(社区)在每月25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也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每月25日前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

提供的相关材料有: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同时提供死亡证明的复印件1份。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3、能够确定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委(社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本统筹区、出国(境)定居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以及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按规定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的办理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的,由本人或代办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村委(社区)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村委或社区盖章),在每月25日前到人社服务所办理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已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由本人或代办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到村委(社区)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村委或社区盖章),由村委(社区)在每月25日前到社保中心代办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也可由本人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

提供的相关材料有: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2、户籍迁出本统筹区或出国(境)定居丧失国籍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迁出证明或丧失国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3、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4、因转出城乡居保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等原因终止关系的个人申请。5、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人社服务所或社保中心对需终止城乡居保关系人员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对符合丧葬费领取条件的,同时计算丧葬费),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费)支付给参保缴费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次月15日前委托银行将一次性待遇发放到参保人员原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银行存折)上。

第九条 城乡居保关系缴费期间在制度内跨统筹区转入我区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委(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协理员负责核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人社服务所,人社服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我区社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其城乡居保关系转入我区,并将“审批表”寄送我区社保中心。

我区社保中心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我区不再缴纳当年度保险费。

城乡居保关系缴费期间在制度内跨统筹区转出我区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委(社区)提出申请。我区社保中心收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出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终止申请转出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将其城乡居保关系转入新参保地,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我区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应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条 城乡居保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和《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4206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程未明确的,按照上级和我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57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