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竞业限制” 保住企业“秘密”
日期:2018-05-03 浏览 68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避免同业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自身的权利。作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竞业限制受到了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也逐渐成为劳动争议高发的领域。为维护正常商业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帮助企业HR掌握相关实务操作要点,4月26日下午,武进区就业创业促进协会在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了主题为“竞业限制司法实践及企业应对”的沙龙活动,特邀品川律师事务所袁良军律师现场说法,中天钢铁、百兴集团、中汽高科等40余家企业的HR参加了这次活动。

       袁律师在律法界享有盛誉,商业诉讼、纠纷仲裁、刑事判决等各方面都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今天,他系统地对竞业限制的概念、对象、目的、限制期限、限制范围、经济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的裁判口径等若干问题深入作了解释,并围绕竞业限制,展开了一系列的实务讨论与分析。现场,参与活动的HR都很认真的听讲、做笔记,袁律师的精彩演讲,也不时让在场的参与者迸出交流的火花和温馨的互动,此次沙龙活动在参会人员的热烈互动中圆满结束。(潘 姣)